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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摄影家协会章程(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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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鞍山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马鞍山市摄影家协会,简称马鞍山市摄协。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市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马鞍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安徽省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摄影家、摄影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马鞍山文艺事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力量。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本团体是马鞍山市摄影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摄影专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自觉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团结全市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为加快推进马鞍山摄影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独具魅力的文化强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在业务上接受马鞍山市文联的主管,接受马鞍山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马鞍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安徽省摄影家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安徽省马鞍山市文艺交流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坚持深化改革,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加强摄影家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咨询、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览展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
(二)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突出抓好基层和创作一线摄影工作者特别是青年摄影工作者思想教育,积极倡导广大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树立和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自觉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坚决抵制低俗庸俗媚俗。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建立完善深入生活、扎根人民长效机制,引导广大摄影工作者崇德尚艺、潜心耕耘,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新时代文艺工作者。把提高质量作为文艺作品的生命线,尊重艺术规律,继承优良传统,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努力促进创作生产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的精品力作。
(四)努力繁荣摄影创作,鼓励和提倡广大会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作更多的优秀摄影作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为会员提供观摩学习、交流研讨、深入生活采风和进行摄影创作的条件。
(五)关心摄影教育工作,注意发现、扶植和培养各类摄影人才,促进我市摄影事业的发展。
(六)加强摄影理论研究工作,适时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以促进我市摄影理论工作的发展和提高。
(七)积极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摄影创作活动,以多种形式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满足他们的文化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推动摄影创作的普及与提高。
(八)组织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摄影作品创作以及在摄影教育和有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九)积极发展会员,注意吸收在摄影创作上有成就的摄影工作者入会,培养新生力量,发展与扩大协会组织。
(十)维护我国宪法、法律、法规所赋予会员的正当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摄影创作和进行摄影艺术交流等活动的正当权利。
(十一)加强与省内外、国内外、境内外同行及有关文艺团体、院校间的友好往来,互相学习,并积极开展摄影创作及艺术交流、培训等活动,以促进我市摄影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十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文艺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改革和完善工作方法;增强行业自律能力,发挥行业服务、行业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努力发展文化产业。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组织地区摄影家及广大摄影爱好者积极从事各项摄影创作活动,开展摄影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各种影展影赛活动,发展会员,维护会员知识产权,促进摄影文化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县、区摄影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各行业系统和企事业单位具备创作力量和一定人数的摄影组织,经申请并经主席团会议审批,可吸收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本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利益,按期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本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本会章程正常开展活动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凡在马鞍山市范围内居住的公民,在摄影创作、理论研究、摄影宣传、摄影行业等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思想文化素质的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年满18周岁,赞成本会章程,经两名会员介绍或所在的团体会员或有关部门推荐,由本人申请,经马鞍山市摄影家协会主席团审批或授权审批、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马鞍山市摄影家协会个人会员。外省、市、自治区摄影家协会的会员调至我市 工作或迁居我市,在办理转会手续后,即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有对本会监督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3、缴纳会费;
4、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向本会反映基层和人民群众对本会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会员的退会。凡三年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者, 视为自动退会。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私自以协会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有损本会声誉、因道德失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经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符合加入安徽省摄影家协会条件者,须本人提交申请,由本会向安徽省摄影家协会推荐。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任务:
(一)审议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费管理使用情况;
(二)审议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四)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由市文联按有关规定批准确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马鞍山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本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推选和本会特邀产生。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为行使权力。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本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协会主席团;
(三)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成立新闻摄影、工业摄影、航拍与视频、理论与教学、新时代青年、纪实与主题创作等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摄影活动,推动摄影艺术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在市文联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对马鞍山籍在外有重大艺术成就和影响的摄影家,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由主席提名,按组织程序报批,可聘为兼职副主席(不占职数)。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席提名,经主席团会议通过聘任。其中秘书长须报市文联党组同意。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秘书长召集,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与义务。市摄协主席团实施履职考核机制,制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履职尽责办法和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年度述职制度,报经市文联批准后实施,推动主席团、理事会、专业委员会成员履职尽责规范化、程序化、常态化。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或相关规则的成员,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罢免、撤换或调整。
第二十六条  为发挥各级各界积极性,推动协会健康发展,经协会主席团研究,本会可设立顾问荣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赞助;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
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 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 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11月23 日马鞍山市摄影家协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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